2006年1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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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冒丈夫名贷款 法院判夫妻一起还
理由:妻子可以“表见代理”丈夫
谷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永嘉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定一起借款合同案件中妻子可以“表见代理”丈夫。该案于近日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自1999年3月5日至2002年3月5日间,刘某凭丈夫叶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自2002年3月5日到期,后被修改成2003年3月5日)先后二次与永嘉信用联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所贷款项均已归还。2002年9月4日,刘某凭该份授权委托书再次与信用联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借款到期后刘某于2005年1月27日归还了15000元,余款135000元至今未还,故信用联社诉至法院追索借款。叶某夫妻均以授权书已过期作废为由推卸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凭丈夫叶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委托书的委托期限虽然到2002年3月5日止,但在此之前刘某曾凭该授权委托书多次与信用联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2002年9月4日刘某再次凭该委托书与信用联社签订合同时,基于两人特殊的关系,使信用联社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叶某已委托刘某继续以该委托书与之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故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于2002年9月4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遂判决叶某限期还款,信用联社有权以叶、刘二人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